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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终止上海电机学院与德国路德维希港经济管理学院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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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
你院《关于与德国路德维希港经济管理学院合作办学项目终止的请示》(沪电机院国交〔2009〕160号)收悉。鉴于你校与德国路德维希港经济管理学院合作项目所招学生均已毕业离校,现双方经沟通,决定终止该项目的办学。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你校终止与德国路德维希港经济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工业经济课程非学历教育项目。
请你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并在收到此批复后15天内将《上海市合作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市教委。
此复。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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