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藏大学;英文名称为Xizang University。学校位于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现有四个校区:河坝林校区、纳金校区、罗布林卡医学院校区、罗布林卡财经学院校区。
第三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新中国在雪域高原创办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是一所具有光荣传统和光辉历史的大学,是西藏自治区唯一一所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双一流”建设高校、部区合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书记、校长、相关分管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审核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及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支持配合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年度计划,结合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去向落实率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计划编制原则、办法和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2025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2670人,面向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西藏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
专项计划有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部队生源计划、边境专项、地方优质计划,其中面向西藏自治区内投放的专项计划有: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部队生源计划、边境专项、地方优质计划、西藏班;面向区外各省市投放的专项计划有:地方优质计划(具体见《西藏大学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在区外实施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所有专业列本科批次招生;艺术类专业按照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招生。
第十三条 学校在区内投放的计划中,艺术类本科专业执行西藏自治区划定的艺术体育本科控制线,列提前艺体批次;其他专业按西藏自治区划定的控制线执行,分别列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部队生源本科批次等。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所涉专业按西藏自治区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省控线投档、录取,列专项计划批次;部队生源计划按西藏自治区部队生源控制线投档、录取,列部队生源本科批次;地方优质专项计划、边境专项计划所涉专业按西藏自治区本科一批次省控线投档、录取。
西藏自治区内列本科一批次的专业有:汉语言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建筑学、交通运输、土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口腔医学、行政管理、经济学、英语、翻译(英汉翻译)、法学、学前教育、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学、生物科学、化学、地理科学、环境科学、历史学。
交通运输专业实行专业内大类招生,分设铁路运输和道路运输方向。
部队生源计划录取新生在入学前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学校对不签订“定向协议书”者不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 工学院资源勘查工程专业(部分学生)与成都理工大学开展联合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工学院交通运输(铁路)专业与西南交通大学实行联合培养,生态环境学院(部分优秀学生)与武汉大学实行联合培养,毕业证加盖两校公章。医学院口腔医学专业(部分优秀学生)与四川大学实行委托培养;外国语学院(部分优秀学生)与华南师范大学实行交流访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部分优秀学生)与武汉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实行交流访学;财经学院(部分优秀学生)与西南财经大学实行交流访学。新生入学后,生态环境学院从全校范围内选拔20名符合相关条件且有意愿从事生态学研究的优秀学生组建生态学拔尖班,并为每位拔尖班学生配备一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老师作为指导教师,实行一对一导师制。详情可咨询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问题,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按照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西藏自治区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按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有单科要求的,在单科达到专业条件后,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当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同分考生安排专业规则。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省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的排序规则,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依次参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高者优先;文史类依次参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高者优先。
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改变。
第十九条 对部分专业有单科成绩要求,具体如下(表述方式为:区内/区外)。
汉语言文学:区内语文≥80分/区外语文≥90分;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藏翻译、藏语言文学):藏语文≥100分(仅区内);
物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区内数学≥60分/区外数学≥90分;
应用物理学:区内数学≥50分/区外数学≥80分;
英语:区内英语≥70分/区外英语≥90分;
翻译(英汉翻译):区内语文≥70分且英语≥70分;区外语文≥90分且英语≥90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艺术类专业统考且达到专业本科合格线,同时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艺体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5,即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各占综合成绩的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艺术专业统考成绩高低录取;未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英语、翻译(英汉翻译)专业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建筑学、交通运输、资源勘查工程、土木工程、地理科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生态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因培养性质和教学、就业等要求,不建议色盲、色弱、弱视、残疾考生报考。
第五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时,对其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进行逐一核查并现场采集新生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凡审查中发现考生信息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按照《西藏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奖学金)、贷(助学贷款)、助(助学金)、补(生活补助)、减(减免学住费)、勤(勤工助学)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西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区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藏教厅〔2003〕95号)规定,学校住宿费标准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3360元/年或2800元/年。
第二十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关于2025年全区教育经费标准及管理要求>的通知》(藏教厅〔2025〕42号)规定,学校师范类及环境科学、生态学、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学生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每生每年37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培训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依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学校各类招生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和学校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http://gaokao.chsi.com.cn
学校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utibet.edu.cn
第三十一条 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路36号 西藏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850000
咨询电话:0891—6405900;0891—6573086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0891—6405101;邮箱:xzdxjw@utibet.edu.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西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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