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http://www.huaue.com  2025年5月8日  来源:吉林医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医药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学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  吉林医药学院高新校区: 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道医科社区吉林大街5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我校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相关程序

  考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予录取。

  2.色盲、色弱考生不予录取专业: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口腔医学技术、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列出的相关疾病考生不宜就读涉及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对在高考体检中弄虚作假(如隐瞒残疾、生理、心理缺陷或隐瞒严重既往病史、病情等情况)的考生,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2.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和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而定。

  3.院校志愿: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办法,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

  5.享受增加分数和降分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以享受照顾的成绩录取。

  6.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

  7.同等条件下,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或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8.专业调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录取,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9.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该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韩国建阳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教育项目。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jlm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5号(邮编:132013)

  联系电话:0432-64560120;0432-64560102

  联系人:吉林医药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吉林医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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