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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2005年本科招生章程
2005年4月13日 来源: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隶属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国家“211工程”首批建设和建有研究生院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察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学校招生工作举报申诉电话:0451-82519612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录取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飞行技术专业录取按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考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体检合格后方可报考,录取时需政审合格。
第十一条 飞行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国防生录取有男女生招生计划,其它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学校英语专业、飞行技术专业和中英、中澳联合办学的金融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轮机工程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中俄联合办学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只招收俄语考生,英语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高于该省平均分数,且要求加试口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限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考生报考的志愿顺序,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录取投档比例按各省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若重点线上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接收非一志愿考生分数要高于重点线20分以上,非一志愿考生要减去15分同一志愿考生参加专业分配。
第十四条 我校在黑龙江省录取用该省本科招生计划的15%左右招收二志愿考生,二志愿录取考生的分数要高于一志愿录取考生最低分数线20分以上,二志愿考生要减去15分同一志愿考生参加专业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按照数学、英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对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分配专业。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轮机工程和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精通朝鲜语的考生。
第十七条 保送生、国防生、定向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及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严格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3+大综合”考试类型省份的选考科目,按我校要求及该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防生按军检标准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严格复查,如发现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入学资格并通报给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等信息详见2005年各省高考填报志愿招生计划和我校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部、国防科工委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询。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panda.hrbeu.edu.cn
咨询电话:0451-82519740、82533070 E-mail:zhaoban@hrbeu.edu.cn
学校网址:www.hrbeu.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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