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四川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http://www.huaue.com  2026年4月8日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四川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川教函〔2026〕72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4〕81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高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及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及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应坚持非营利原则,在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自主确定。

  二、民办高校自主定价原则

  (一)坚持公益属性。民办教育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营利性民办高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坚持成本依据。坚持以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学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核定办学成本,不得将经营性支出以及事故、灾损支出等与教育、住宿无关的支出列入成本。

  (三)坚持信息公开。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在新生报到12个月前,将调价方案及其理由通过校园官方网站公布,并公开最近3年经过审计的成本信息。

  (四)坚持稳妥有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各方因素,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性,防止调整幅度过大或频率过高。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

  三、民办高校价格管理

  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4项。

  (一)学费、住宿费。学校调整收费时,应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若调整后收费标准低于原标准的,在校往届学生实行就低原则,执行新标准。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已收取未授课的学费可待复学时结算。在校生专升本、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进入班级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实习期间未提供住宿条件的,不得收取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应在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混淆。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除学校财务部门以外,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退学退费规定。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在校月数指开学月至学生办妥退学手续月经历的自然月数(不足半月的不计入,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学年制学费退还额=每学年的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学分制学费退还额=每门课学分学费×(1-已开设课时÷该门课计划课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学校应明确退费细则,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

  四、民办高校自主定价要求

  (一)落实资助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强化成本公开。立足国情省情,量力而行、节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超前消费。公布学费调价成本时应公示:学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情况。公布住宿费调价成本时应公示:学生人数、每间宿舍(公寓)入住人数、生均宿舍(公寓)建筑面积、生均住宿成本、宿舍(冷、热、饮用)水、电、网络、冷暖设备、卫生间、其他功能室等配置情况。在成本信息公开期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社会监督。民办高校调价方案应征求社会、家长、学生意见,对家长和学生提出的建议应告知采纳情况和理由。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设置收费公示专栏等方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应列出报到时需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各项具体标准。

  (四)完善内部管理。严格落实收费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大额资金收支管理、会计核算、调价程序、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成本核算,须经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由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五)制定应急预案。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当调价方案引发学生质疑、询问、投诉举报,或出现价格舆情等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维护稳定相关工作,同时报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资金管理。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收取的费用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并缴入在教育厅备案的银行账户。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办学经费。

  五、加强民办高校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收费报送制度。每年5月31日前,民办高校将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报告报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并通过学校官网向社会公开。专项报告包括年度学费、住宿费收支情况,贫困学生奖助政策执行情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情况等。学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应在对外公布1个月前报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收费调整报告(学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近3年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未来3年发展规划和预算投入计划以及生均成本预测等内容)、收费调整方案、成本核算报告、学校党组织研究意见与决策机构研究决策依据、调费舆情应急预案等。

  (二)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监管。学校未按要求客观真实及时进行成本信息公开的、不在限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备的、不到3个完整学年调整收费标准的,当年不得调整标准。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高校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行为;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欺诈、强制服务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引发舆情的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对学校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因乱收费造成群体投诉或聚集,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厅将通过通报约谈、扣减招生计划和财政扶持资金、暂停招生等方式加大处罚,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切实维护民办高校收费秩序, 规范民办高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本通知有效期5年,自202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2026年高职单招在《招生考试报》已公布学费收费标准的专业,该专业2026级新生全部按单招阶段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其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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