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http://www.huaue.com  2024年4月8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有关决策部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统筹推进、积极稳妥、精准施策、有序减少、确保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区基础教育发展情况和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际,进一步减少加分项目,降低加分分值,精准确定加分区域、群体和条件,统筹完善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专项政策,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我区深化普通高考加分改革政策稳步实施,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政策内容

  (一)烈士子女考生(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军人烈士子女以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以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所在单位审核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以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明和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具有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下同)实际就读满3年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六)具有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实际就读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27年高考起取消该地方性加分项目。

  (七)具有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以下简称“川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川区学校实际就读满3年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27年高考起取消该地方性加分项目。

  (八)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隶属山区的喊叫水、兴仁、徐套、蒿川4个乡(镇)户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或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实际就读满3年的考生,可参照山区考生加分政策执行。

  凡户籍已经从山区迁入川区县,且高级中等教育在山区学校或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实际就读满3年的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从本人及其监护人搬迁到川区当年5月31日计算,6年内(含当年)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可参照山区考生加分政策执行。移民子女考生身份及搬迁时间的认定,以迁入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搬迁移民电子花名册出具的证明为准。

  (九)同时符合第(一)条至第(八)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累加。全国性加分项目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区内高校投档时使用,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十)优先录取政策按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完善相关专项政策。在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同时,统筹用好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国家专项计划等专项政策,适度增加本科预科计划和区内本科招生专项计划总量,扩大招生规模,确保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率不降低、入学机会不减少。继续在政策、资金、项目、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向山区、农村倾斜,深入推进“互联网+教育”,加快缩小山川、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严格执行考生资格审核制度。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教育厅、民委、公安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台办等部门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由地方招生工作委员会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籍,公安部门审核户籍、民族(宗教)部门审核民族身份、乡村振兴部门审核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身份等相关职能部门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申请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从制度、程序、操作等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三)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严格落实考生加分资格信息公示机制,规范考生信息公示的内容、程序、时间等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加分考生班级、学校、县(市、区)级教育考试中心、宁夏教育考试院资格公示机制,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的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就读高中、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加强高考加分政策宣传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及中学要统筹运用好各类媒体,加强对加分政策的宣传,引导考生准确把握加分政策调整的区域、群体和条件,并通过答问、图解、动画、访谈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方案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告知政策调整时间节点及过渡期内新旧加分政策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四、纪律监督

  (一)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考生本人须对所申报的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取消其当年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二)完善违规违法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进一步完善网络(邮箱)、电话、举报箱、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高考加分资格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三)健全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报名和享受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2024年高考开始执行,2027年高考起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15〕3号)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规范普通高考录取政策的通知》(宁招委〔2018〕11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由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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