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http://www.huaue.com  2017年5月12日  来源: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吉林省2017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现“平安考试招生”的工作目标,确保考试招生工作有序实施,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2017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报名办法、资格审查及其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委字[2016]10号)文件执行。
  
  2.按照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7]1号)文件精神,经审查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籍考生和随迁子女考生,一律回流出地参加高考报名。
  
  二、考生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4.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确保所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各地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对所辖县(市、区)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校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
  
  6.应届高中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所在中学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建立档案材料;社会考生(往届生)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建立档案材料。考生档案建立后,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
  
  7.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管理,并建档备查。被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取、转交录取院校。
  
  8.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生高考档案的管理,不得向考生及学校提供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确认录取的考生档案。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和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违规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按《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委字[2016]10号)执行。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陈述本人的既往病史。
  
  11.体检应在县(市、区)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2.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或影响考试、录取的体检结论做出复查结果的最终裁定。
  
  13.各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卫计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辖区内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14.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15.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或加项。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不得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体检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等意见;没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相应栏内一律空白,不要填“无”;《考生体格检查表》应有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16.《考生体格检查表》和“体检结论”不准涂改,如确系医生笔误,须由主检医师更正、签名并加盖医院更正章或公章。体检结论确认后,如需更换《考生体格检查表》,须经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并重新履行体检程序,否则无效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17.应届毕业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打印《考生体格检查表》。打印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负责核对,并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社会考生(往届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的人员负责核对,并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考生确认、签字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档案。
  
  18.各地要严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防漏检、错检、不填检查结果、字迹不清等现象发生。
  
  在体检过程中,《考生体格检查表》应安排专人传递,非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不得接触。
  
  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19.普通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在不超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要求。但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高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20.报考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1.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公安类院校现役考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理。考生体检复查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军区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
  
  22.我省高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23.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24.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作为外语科考试科目。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满分为300分,四科满分为750分。
  
  25.报考外语及涉外专业的考生须参加6月9日进行的外语口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外语口试组织工作,按时报送外语口试成绩信息。
  
  26.我省高考除汉文卷外,只提供使用朝鲜族、蒙古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高考试卷。
  
  27.接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使用朝鲜族、蒙古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从小学起就读朝、蒙族语言文字授课学校的我省其他民族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使用朝鲜族、蒙古族语言文字答卷的职业高中毕业生和对口升学考生,除外语科外,可使用本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
  
  用汉语授课并加试蒙语文的蒙古族高中应、往届毕业生,除蒙语文科外,其他各科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发给汉文对照卷。
  
  高考用朝文、蒙文答卷(含加试蒙语文)的考生,少数民族语文分别考朝语文、蒙语文,其成绩计入语文科总分。同时,当年必须参加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三级)考试,其合格成绩作为汉语文成绩计入语文科总分,当年有效。
  
  28.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本省的全国统一考试和全省统一考试;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和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与管理本地区的全国统一考试和全省统一考试。
  
  29.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试卷的评阅工作。
  
  我省普通高考各科全部实行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30.承担网上评卷任务的评卷点要提前做好各学科的网上评卷准备工作,要成立由省教育考试院、评卷高校和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评卷领导小组和各学科评卷小组。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订评分细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评卷管理,合理安排评卷进度,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评卷结束时,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31.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不得参与试卷评阅和赋分工作。
  
  32.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六、招生章程
  
  33.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定招生章程。
  
  34.招生章程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省属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
  
  3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36.省属普通高校、独立(民办)学院应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送审本校招生章程。录取期间,普通高校必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七、招生计划
  
  37.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38.蒙生交换培养招生计划编列,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考生交换培养计划执行。招生来源计划在同一所普通高校代码分别列出统招、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的专业代码,供考生选报。
  
  39.有朝、汉招生比例要求的学校,朝、汉招生计划在同一录取批次分别列出,供考生选报。
  
  40.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41.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招生院校在我省追加招生计划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完成。在每批次最后一轮投档前,招生院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我省招生计划,剩余计划用于征集志愿。
  
  42.每一批次录取结束或每一轮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在我省所列招生计划的院校,如需调整征集志愿的专业及其计划,须以正式函件报我省教育考试院,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和征集志愿。因院校未及时报送或所报送信息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院校负责。
  
  八、录取
  
  43.我省继续实行知分、知线、知位后,组织考生分本、专科分别网上填报高考志愿。
  
  44.考生应在认真阅读、了解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后,根据本人考试成绩、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全省考生成绩统计信息,按要求选报院校、专业志愿。因考生本人填报志愿失误,责任自负。
  
  45.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做好考后填报高考志愿的宣传工作。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46.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及专业,省教育考试院将向社会公布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填报。公布的征集志愿是否降分由招生院校确定。实行网上征集志愿时,同一批次原填报志愿无效。
  
  47.吉林省普通高考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录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主要依据。
  
  48.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地封闭管理。录取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8月底前结束。
  
  49.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招生院校历年生源情况及录取分数线,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我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我省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50.我省投档原则是: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体育院校及专业调档比例控制在150%以内;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各批次调档按照志愿先后顺序,控制分数线上合格考生全部投档。
  
  51.有关高校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2.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时提交调档比例申请,及时完成网上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限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按有关普通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4.普通高校要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美考核合格,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55.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时,对报考同一院校总分相同的考生按文、理各科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因考试科目成绩差异排序靠后,并且超出投档比例的考生,不能投档。
  
  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若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分数相同则看外语;若外语也相同再看文科综合;若文科综合再相同则看数学。
  
  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若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外语;若外语也相同再看理科综合;若理科综合也相同则看语文。
  
  56.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同一录取批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院校根据报有定向志愿考生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7.国家、高校、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实行单独报志愿、单设批次,按照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未完成计划在合格考生中采取征集志愿办法补充,可适当降分录取,直至完成计划。
  
  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58.报考蒙生交换培养指标的考生必须是蒙古族考生,其他考生不予投档及录取。投档后仍未完成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额满为止。
  
  59.农、林、师类院校(专业)主要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在最后一次征集志愿时可适当降分录取。
  
  60.普通高校艺术类、体育专业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省相关规定划定执行。
  
  61.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由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高校根据经我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2.具有保送生招生条件的考生为省级优秀学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公安英烈子女、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的考生。此外,长春外国语中学可向语言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类专业推荐保送生。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
  
  63.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和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评价标准和争议复检机制。没有参加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填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和单独招生院校志愿。
  
  单独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5月20日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4.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普通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65.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文件精神,我省已出台《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吉教考字[2015]15号),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报教育部备案。按照规定:我省考生全部按照原始成绩附加政策加分后的特征总分排序、投档,由招生院校决定是否录取。凡要求按照考生原始成绩录取的院校,须在本校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否则一律按照我省赋分原则进行排序、录取。
  
  九、信息公开公示
  
  66.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6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不允许各地互相通报有关信息,违者按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招生经费
  
  70.考生报名时,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考务费。
  
  71.体检费按《吉林省物价局、卫生厅、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0〕10号)标准执行。
  
  72.经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军事、武警院校外,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30元。独立学院(民办)本、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50元。
  
  十一、违规行为的处理
  
  73.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4.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75.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我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复核。
  
  76.各考点应统一成立“违纪考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考点主考牵头,副主考、公安等人员参与,具体负责本考点考生违纪处理工作。
  
  十二、附则
  
  77.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按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8.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79.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7]1号)执行。
  
  8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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