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http://www.huaue.com  2014年11月26日  来源: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一、高考报名
  
  艺术类考生高考报名工作按照《关于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通知》执行。考生可在专业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兼报艺术类各专业。
  
  2015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工作采用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艺术类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时间为2014年11月18至20日,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至24日。
  
  凡报考2015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照各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和登录网站进行文化课考试和专业课考试报名。按照各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网上缴费。县(市、区)招考办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核对本人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县(市、区)招考办打印《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生报考证》。
  
  参加美术类专业省统考的考生,网上缴纳高考文化课报名考试费的同时网上缴纳美术类专业省统考考试费。报考戏剧与影视学类和音乐舞蹈类的考生,在网上缴纳文化课考试费,在专业考试点确认专业考试信息和缴纳专业统考考试费。未确认专业考试信息和缴费的考生,不能参加专业课考试。由此造成的后果考生自负。
  
  二、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包括文化课考试和艺术类专业考试两个部分。艺术类专业考试又分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一)文化课统一考试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辽宁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辽宁省2015年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高考科目设置方案。“3”指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包含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内容;理科综合包含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内容。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
  
  文化课全国统一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公布,考生持居民身份证、文化课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艺术类专业省统考
  
  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在美术类、戏剧与影视学类、音乐舞蹈类三个类别实行全省统一的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时将使用考生身份验证系统,对考生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辽宁省艺术类各专业统考总分满分为300分。
  
  考生所报考艺术类专业属辽宁省专业省统考范围内专业,必须参加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
  
  辽宁省域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除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属省统考范围内的专业均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在辽宁省统考范围内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校考必须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
  
  省外高等院校在辽宁省招收艺术类专业考生,属辽宁省统考范围内的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使用辽宁省统考成绩录取,不得再组织校考。
  
  1.美术类专业省统考
  
  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包括三个科目:素描、色彩、速写,各科满分均为100分。美术类专业统考素描、色彩科目采用图片的试题模式,速写科目采用默写形式。
  
  美术类各科目的考试内容、范围、分值及评分标准等见《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考试说明》。
  
  2014年12月5日至6日,参加美术类专业省统考的考生持身份证、《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生报考证》到县(市、区)招考办指定地点领取《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考准考证》;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点了解考试的具体安排,熟悉考点环境,确认考场所在位置。
  
  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于2014年12月13日在各市标准化考点举行。
  
  2.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省统考
  
  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省统考包括五个专业: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
  
  戏剧与影视学类具体每个专业各科目的考试内容、范围、分值及评分标准等见《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考试说明》。
  
  戏剧与影视学类考生专业考试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至11日,地点在辽宁大学(蒲河校区,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58号)。考生持居民身份证、《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生报考证》到辽宁大学考点进行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报名信息确认,缴纳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省统考考试费(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领取相应专业统考的准考证和有关材料,了解考点的具体要求,熟悉考点环境。
  
  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省统考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3日。
  
  2014年12月17日至19日,考生可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上查询考试具体日期。
  
  3.音乐舞蹈类专业省统考
  
  音乐舞蹈类专业省统考包括五个专业: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方向),音乐表演(含打击乐、键盘演奏、流行演奏、民族器乐、声乐演唱、西洋管乐、西洋弦乐专业方向),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
  
  音乐舞蹈类具体每个专业各科目的考试内容、范围、分值及评分标准见《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考试说明》。
  
  音乐舞蹈类考生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至14日,地点在沈阳音乐学院(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考生持居民身份证、《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生报考证》到沈阳音乐学院考点进行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报名信息确认,缴纳音乐舞蹈类专业省统考考试费(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领取相应专业统考的准考证和有关材料,了解考点的具体要求,熟悉考点环境。
  
  音乐舞蹈类专业省统考于2014年12月23日至25日进行。
  
  2014年12月20日至22日,考生可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查询考试具体日期。
  
  (三)艺术类专业校考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施艺术类专业校考的院校对校考的各项工作负责。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各校须在辽宁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招生院校可自行组织校考。因未按教育部规定而引发的遗留问题,由有关高校负责解释、处理。
  
  2015年辽宁省只允许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的院校及有艺术学门类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本科院校在辽宁设点进行校考,其他本科院校如在辽宁省设点进行校考,2014年在辽宁省艺术类招生各专业录取总数须大于30名以上,否则不安排在我省设点进行校考。
  
  拟在辽宁省设点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学校须于2015年1月31日前向我办提出书面申请,我办审核通过后统一安排校考地点。校考应安排在春节后进行。考生参加校考的具体报名、考试时间和办法等相关信息由招生院校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
  
  考生持居民身份证、《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报考证》、按各院校招生简章的要求办理报名和考试手续。
  
  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应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对报考专业涉及省统考的考生,应根据省级招考办提供的省级统考合格考生信息确定校考考生名单,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和录取的依据;校考的合格生源与计划比原则上按不超过4:1的比例安排。
  
  考生的校考成绩须于4月10日前通过辽宁省普招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218.25.53.173/)报送(数据信息表结构要求见平台),同时将对应的合格考生成绩名单(加盖学校公章)报我省招考办备案。
  
  三、评卷和发布成绩
  
  1.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评卷工作。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评卷工作在省招考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辽宁省招考办聘请专家组成评委组,应用现代化评卷管理技术,采取封闭管理模式进行评卷。评卷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密组织,严格程序,确保评卷质量。
  
  2.省统考成绩发布。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评卷工作结束后,辽宁省招考办将统一公布统考成绩。考生可通过“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http://www.lnzsks.com)免费查询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分布情况和省统考合格分数线。考生也可自愿通过168声讯台查询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各县(市、区)招考办向参加艺术类专业省统考的考生发放成绩单,向成绩合格的考生发放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
  
  3.向高校提供省统考成绩。为方便高校工作,我省将通过辽宁省普招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218.25.53.173/)公布省专业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等有关情况,供各高校查询、下载、使用。
  
  四、志愿填报
  
  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与普通高考文史及理工类考生填报志愿时间相同。省统考合格或校考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的艺术院校(专业)志愿。
  
  报考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自主招生和艺术特长生录取批次外的普通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报考艺术类专科志愿的考生不得兼报普通类第三批本科的征集志愿。
  
  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分四个批次:第一批包括“211”工程院校、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管理的普通院校和经省招考委批准的院校,设1个院校志愿;第二批包括其他普通本科院校、艺术类本科院校和经省招考委批准的院校,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第三批包括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第四批包括高职(专科)院校,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除第一批录取院校外,其他各批次录取院校剩余计划向社会公布,在网上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办法另行公布。
  
  五、录取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委领导下,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机构监督”的录取体制。
  
  1.省招考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年度招生计划、考生专业成绩分布情况划定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分数线和文化课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2.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考试分数线和文化课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经辽宁省招考委同意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以在我省划定的分数线之上自行划定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课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自行划定分数线的院校,须在招生章程中说明,并在录取前报辽宁省招考办备案,及时在本校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各专业分数线。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我省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3.各高校属辽宁省统考范围内并使用辽宁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招生专业,须根据本校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在辽宁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成绩排序办法中,一个专业选择一种或多个专业选择一种,作为本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录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辽宁省艺术类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分计分办法及录取成绩排序办法包括11种(见附件3)。
  
  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招生专业,按有关院校的规定执行。对于未包含在省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艺术类专业招生,招生学校如因生源不足承认其他院校专业考试成绩,须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辽宁省招考办备案。
  
  4.音乐舞蹈类中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如果计划中明确各“专门化”的招生计划数量,按“专门化”的综合分排队录取;如果不明确各“专门化”的招生数量,按考生加试“专门化”中的最高综合分排队录取。(音乐舞蹈类的“专门化”分类,请查阅附件2)
  
  5.我省艺术类专业按照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投档时辽宁省招考办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将报考该校的文化课合格考生档案全部提供给有关院校,由有关院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录取。辽宁省招考办根据教育部、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检查。
  
  6.辽宁省艺术类考生录取时以所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为主。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二、三批艺术院校(专业)的录取均在第一批普通本科录取前进行。当艺术类考生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志愿录取时间和普通类录取时间重叠时,按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志愿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在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前进行。
  
  7.各校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非艺术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8.我省艺术类院校招生各批次投档录取时间安排将在我省录取通知中明确。请各校于2015年6月15日前通过辽宁省普招数据信息管理平台(https://218.25.53.173/)报送2015年在我省招生的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平台上报送的录取原则须与招生简章中一致,由于录取原则不一致产生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6月28日前我办将报考第一批次录取院校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上传到辽宁省普招数据信息管理平台,请相关院校及时下载使用。
  
  请各批次各招生院校录取结果通过我办审核后,及时按附件4要求将本校2015年艺术类招生录取情况传真至我办。有关录取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六、违规处理
  
  1.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考试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2.对学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有关招生学校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考生的处理结果报辽宁省招考办,省招考办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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