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OO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和上海市教委制定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4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OO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包含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籍的蓝印户口和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已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手续
应届高中毕业生直接到中学所在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所设置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上海市教委批准,本市寄宿制高中从外省市招收的不迁转户口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办理报名(考生名单由上海市教委基教处审定并负责提供)。
应届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和经上海市教委批准的本市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考生名单由上海市教委职成教处负责提供并审定),由所在学校开具证明,可直接到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不得重复参加5月份的“3+2”高职招收“三校生”考试和6月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的考试)。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在职职工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凡本市户口在外省、市、自治区中学长期借读的知青子女(含支内、支边、支疆子女)考生,须回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一律不得在外地借考。回沪报名高考的考生,可自由选择参加上海卷或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试卷(以下简称全国卷)高考。
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户口,其子女从高中一年级开始在上海借读,并在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如回户口所在地报考普通高校确有困难,可在沪报考(往届生必须返回户口所在地报考)。考生凭父母工作单位、借读中学以及父母一方属或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公安派出所证明到借读中学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限报上海地区部属院校(详见附件3)及在沪招生的外省市高校。
长期驻沪的外地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外地户口职工子女从高中一年级开始在上海借读,并在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毕业生,如回户口所在地报考普通高校确有困难,可在沪到借读中学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限报上海地区部属院校及在沪招生的外省市高校。
在上海定居且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办理报名手续。
另经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的职工子女在沪报考普通高校,须由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将考生名单下达给借读中学所在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方准予办理报名手续,限报上海地区部属院校及在沪招生的外省市高校。
各类考生报考要求具体详见《2005年本市户口和外地户口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附件1)。
(四)报名时间
今年高考报名工作已于2月18日结束;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报名者,由区、县高招办和区、县教育局审定后前去各报名点补报,补报名截止日期为4月30日。考生在报名同时本人必须填写《2OO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登记表》并签署《2005年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5月上旬,考生填写《2OO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并将志愿输入电脑。
二、考生基本信息
考生基本信息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除报名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体检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信息是考生基本信息中的重要一部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上海市教委按国家教育部要求统一部署,由各中学采取民主评定的办法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犯有错误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的学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应届“三校”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由所在学校负责,往届生和在职职工的思想品德考核由所在街道(乡)和工作单位负责,填写《上海市普通高校秋季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由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各区、县体检站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委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高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凡本市户口在外省、市、自治区借读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沪在指定的体检站参加体检。
(三)诚信记录
诚信记录主要指非应届毕业参加高考者,以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指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的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三、填报志愿
(一)志愿的设置
2OO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表中,设有艺术、体育院校本科(含外地艺术专科)、提前录取军事院校和师范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本市艺术院校专科、第三批高职高专(包括提前录取高职高专)共4批志愿。艺术、体育类院校本科和高职(专科)分别设有2所院校志愿(仅限参加过上海市艺术专业统考的考生可全部填报4所统考院校的统考专业志愿)。提前录取军事院校和师范本科设2所学校志愿。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分别设4所学校志愿。第三批高职高专分别设提前录取高职高专2所学校志愿和高职高专4所学校志愿。亦即第一、二批本科志愿可填写4所院校,第三批高职高专可填写6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设6个系(专业)志愿和1个愿否调剂栏。按照规定,军事、公安院校限招应届高中毕业生,有报考年龄限制。
(二)志愿填报要求
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高专志愿中,考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全部填写或填写其中若干批。但考生必须分别在每批中至少选填1所外地院校,否则本批志愿无效。
为了鼓励本市优秀学生积极报考外地高校,今年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仍单独填写志愿表,提前录取。
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志愿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高考志愿表上交或输入确认后,不得要求更改。
四、考试
(一)试卷的种类
2005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仍实行上海卷和全国卷并存的办法,自2006年始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统一使用上海卷。上海卷命题工作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承担,全国卷采用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试卷。
(二)考试科目设置方案
1、上海卷
上海卷考试试行“3+X”科目设置实施方案。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并计入总分。本科的“X”为“综合能力测试+1”,高职高专的“X”为“综合能力测试”。“综合能力测试”是在中学6门课程(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中必修课内容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和以能力测试为主导,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以利于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今年仍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综合能力测试” 成绩以20%计入总分。本科的“1”为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课程中任选1门,由高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考生根据报考院校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选择。对加“1”各门课的考试成绩按上海原“3+1”方案中已定的办法分文、理科进行调整后,计入高考成绩总分。
2、全国卷
全国卷考试科目为4门,分设文史、理工两类。
文史类: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文理科大综合;
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或文理科大综合。
外语设有听力考试,并计入总分。
3、外语设置语种和听力、口试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1种。上海卷、全国卷均含听力测试。
凡报考外语院校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外语口试。凡未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不得报考外语院校和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专业。
(三)考试日期和考生成绩的发放
高考日期:6月7日、8日、9日
高考成绩将通过邮政速递(EMS)直接向考生发放,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申请核查高考成绩。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5]1号),只核查卷面分值不重新评卷。
五、录取
(一)录取方式
2OO5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集中录取阶段继续试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网上向招生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各高校按照规定的录取流程和规则在网上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录取结束后新生名单报市高招办盖章确认。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所报名区、县高招办领取,并将密封完好的纸质档案材料自带到有关录取院校。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各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报名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内汇总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本市本专科院校和外省市本专科院校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即异地)录取。如在沪招生的外省市高校,异地录取确有实际困难,可在现场局域网上录取。
(二)录取原则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的入学考核形式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在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高校集中录取阶段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院校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并对录取结果负责。
(三)关于特殊志愿、特殊对象的录取
1、农林、地质等艰苦行业专业志愿
凡第一志愿报考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业、石油、师范、军事等院校以及交通部所属学校的海洋运输类各专业的考生,考分达到最低控制线的,根据招生院校的要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可将第一志愿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全部提供给学校审查录取。
2、外省市院校线上无生源的志愿
外省市院校在第一批、第二批资格线上考生补填志愿后仍然线上生源不足,学校有要求,可分别在第一或第二批控制分数线下按志愿降分择优录取(农林、石油、地质院校可不经补填志愿先降分录取),第一批本科院校的降分可以最大放宽至第二批的控制分数线,第二批本科院校的降分自第二批线下最大可至规定的分数线上,降分幅度全部由院校确定。第二、三、四志愿报考外地本科院校者,若外省市院校线上生源不足,学校有要求,考生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也可分别在规定降分段内降分,降分幅度由院校确定,择优录取。第三批高职(专科)录取不得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分录取。
3、享受加分对象的录取
对在高中阶段受到区(县)以上表彰并经推荐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优秀运动员、文艺特长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台湾省籍、退役军人等考生,在原始分上加分并由学校择优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录取。所有享受政策加分对象须经公示。自2003年起,报考本科与报考高职(专科)享受加分的分值相同(详见附件2)。
4、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的考生仍按照1985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办理,符合基本要求的考生,学校应予录取。
(四)自主录取改革试点学校的录取
1、教育部批准的42所本科院校
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招生办法,根据教育部规定,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中学推荐、高等学校考核、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依法自主招生的3所民办院校
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3所民办高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根据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组织测试,并在4月初自主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未被上述3所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的考生,当年不得再参加其他高考。
(五)艺术、体育院校录取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考试,可以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系科专业。报考艺术类的文史类考生,数学成绩可不计入总分,录取时作为参考。已被艺术、体育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六)高职(专科)的录取
第三批高职(专科)录取,均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4门总分划定投档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志愿的一定比例,向高职(专科)院校投档。高职(专科)院校在投档线内自主择优录取。根据教育部今年严格控制招生计划的规定,第三批一、二、三、四志愿投档录取完成后,招生计划尚有余额的高职(专科)院校实行在资格线上的考生按顺序补填余额计划志愿,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实行按志愿顺序进行投档的办法。为使有余额计划的高职(专科)院校做好计划内的录取工作,考生按顺序补填的学校志愿数量可适当增加,补填工作须一次完成。
(七)民办学院和独立学院的录取
经批准公布招生的民办学院和独立学院纳入本市普通高校生源计划和招生管理。
(八)全国卷考生的录取
为保证全国卷考生与上海卷考生各批都有相同录取率,分别划定全国卷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此基础上分段将全国卷考生的考分折算成上海卷考生相对位置的考分,录取时以全国卷折分与上海卷考分等值排序。
六、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应成立招生委员会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区、县长负责。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同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
继续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考生的升学思想教育和填报高考志愿的指导。
加强录取工作领导和管理。建立在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直接领导下的市高校招生监督仲裁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高等学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高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检查小组,要选派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干部和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高校者不应参与录取工作。
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从事和参与普通高校招生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公布的条例、规定。违反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加强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十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4)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5)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优秀生工作中弄虚作假;(7)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8)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9)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10)不准将非学历班,以学历招生名义招生。六公开:(1)来源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公布录取控制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分批办法、提档要求、计算机管理调档程序等);(4)录取结果公开(每批录取结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5)必要信息公开(提供3三年在沪招生高校实际录取分数资料,组织网上咨询等);(6)咨询、监督电话、接待地点时间公开。三监督:
(1)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派出监察组进驻录取点进行监督检查;
(2)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
(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和市高招办分设举报箱等)。
本规定由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
(1) 2005年本市户口和外地户口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
(2) 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附表
(3) 上海地区考生可填报的部属高校名单
2005年本市户口和外地户口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

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附表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秋季招生阶段。
上海地区考生可填报的部属院校名单
(含中央与上海市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校)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水产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以及其他所有在上海招生的外省市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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