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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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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6日
来源: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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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含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人员),还必须在2003年或2004年参加省教育厅会考办公室组织的全省高考综合考试(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综合考试成绩须合格),高考综合考试成绩记入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
5、未参加全省2003年、2004年高考综合考试者,以及参加2004年高考综合考试未取得合格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报名
考生的报考科类分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三类,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类的考生可兼报普通类。
考生报名时须根据《江苏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高校对考生选考科目要求汇编》(以下简称《选考科目汇编》)和自身具体情况填报选考的2门高考科目以及报考科类等信息,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和体育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专业测试报名同时进行。
考生在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为2月20日至23日,逾期不得补报。
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以及相关的专业考试。
三、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省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由省招办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审批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
省招办将对各高校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汇总、编辑,并于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体格检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及高校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各体检医院应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结论。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标准(含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届时向社会公布。体检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掌握体检标准,保证体检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全省体检工作于4月30日前结束。
所有考生,应做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考生须缴纳体检费20元以及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费用。
五、考试
今年我省继续实行“3+2”高考科目设置方案,“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其中外语科目听力为30分,数学不分文理科。“2”为在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学科中由考生自主选择的2门考试科目。语文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其余各科目均为120分钟。
上述各学科分值均为150分,按五门考试科目计分,总分值为750分。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2004年4月份举行的高中学生外语口语等级测试。报考外语专业的小语种考生,口语测试安排在第一阶段填报志愿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市招办另行通知。
参加省级(含)以上运动会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省招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04年5月组织测试、认定。
全国统一文化考试于6月7、8、9日和10日上午举行。全部学科实行标准化考试。
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考生在接到《考试证》前,须仔细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名。
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六、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工作在通知考生高考成绩、公布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公布省各批高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填报志愿于6月28日至7月2日进行。填报普通类特殊院校(专业)本、专科(含军事、公安、航海、司法等)、体育类、艺术类提前录取院校,体育、艺术类民办本科院校,普通类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
第二阶段填报志愿于7月28日至7月30日进行。凡达到规定分数线未被上述批次高校录取的考生,可填报普通类民办本科(含民办二级学院)、高职(专科)院校以及体育、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可兼报普通类各专业志愿。
考生在填报有关高校有学科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志愿时,应有1门选考科目符合高校学科专业对考生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今年在每批次的“是否服从其他院校”志愿前,增设“平行院校志愿”,考生最多可填报10所平行院校志愿。省招办在投放填有平行院校志愿的考生档案时,按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考生所填若干个平行院校志愿,只要其中有一个院校志愿符合投档要求并被投出,即视为该考生已获得了该轮的投档机会。在“是否服从其他院校”志愿栏中,考生还可以表明除上述所填所有院校外,“是”或“否”服从其他院校。
考生应根据本人的选考科目、愿望和家庭经济情况,按志愿表要求慎重填报自己的高考志愿。
《江苏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江苏省2004年普通高
校招生高校对考生选考科目要求汇编》、《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汇编》、《江苏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百问》、《江苏招生考试》公布的《2004年普通高校在江苏招生计划》、《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填报志愿须知》和《怎样正确填涂考生志愿卡》等是考生正确填报志愿的重要参考材料。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校情况、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规定后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表、高校及专业志愿表、卡,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未按规定时间签字确认所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所有志愿一经填报并确认后,不得更改。
七、录取
高校录取新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领导下,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1、录取体制
高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5门科目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并根据其预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高校可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总分,或按语文、数学、外语和专业选科4门总分,或按5门科目总分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委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计划情况。
经教育部或省招委批准实行自主选拔录取和进行选择性招生的高校,录取时按其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进行招生。未实行自主选拔录取的高校,如某些专业在本院校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且无法按选考科目调剂录取时,可出具报告报省招办批准后,在同批省控线上按所需选考科目要求适当扩大投档比例,院校按选考科目顺延录取,但各科目组录取最低分差距一般控制在30分以内;如仍完不成专业招生计划,高校可在原投档线上降低或取消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调剂录取其它选考科目的考生;如仍完不成专业招生计划,再进行专业计划的调整。
对高考总分在本科第一批省控线上,单科考试成绩优异,即分别为各单科考试成绩排名前5%的考生,确定为单科优秀考生。省招办将名单提供给所报高校。高校可使用选择性计划,也可使用已向社会公布的计划(须在招生章程中注明),在本校的投档线下,省同批控制线上,选择录取志愿符合要求的考生。如使用已向社会公布的计划录取单科优秀考生,高校则须提出拟照顾录取的考生名单,经省招办审核确认后方可录取。招生院校应将该录取方法通过本校招生章程事先向社会公布。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
2、划线原则
确定各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原则是:根据考生5门科目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数的120%确定,其中体育、艺术类划线比例适当扩大。
3、录取批次
根据各级各类高校的要求和特点,录取按以下批次进行:
⑴ 提前批院校(含军事、公安、司法、航海、体育、艺术等院校的本、专科);
⑵ 第一批本科院校;
⑶ 第二批本科院校;
⑷ 民办本科院校;
⑸ 体育、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⑹ 高职(专科)院校(录取批次待定)。
4、残疾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照顾政策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 应届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② 应届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造大赛或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等五个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含)以上者,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③ 应届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往届生在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20日期间,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参加省级(含)以上运动会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经省招办测试、认定后,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④ 革命烈士子女和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⑤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⑥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报考其他高校的,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⑦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⑧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省招委审核批准,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⑨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它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在录取时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须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录取通知书》由高校负责填发。
考生凭高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到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纸质档案材料,并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到高校报到注册时,将本人档案材料移交给高校。
考生可通过省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八、其他类型招生
空军招收飞行学员的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及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体检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完成。
体育院校(系科)、艺术院校(系科)的招生,分别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3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03]3号)和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04]2号)精神执行。
招收中学免试保送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校招收中学免试保送生工作的文件执行。
九、新生入学及复查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按期到高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高校应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
高校招生是关系到国家选拔合格人才的重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招生部门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和遵守招生纪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试(答)卷的保管、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要进一步抓好考风考纪建设,防止和杜绝考试违纪舞弊现象的发生。要切实加强考务管理工作,对考点、考场考试纪律松懈,考场腐败,监考不负责任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的管理不力等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的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将按有关规定受到严肃处理。
各有关高校在行使招生录取自主权同时,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并自觉接受监督。高校要严格规范招生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在招生录取期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将联合成立高校招生纪律检查组,对招生工作人员以及整个招生工作中遵守纪律、执行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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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中国高校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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