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2004年3月16日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号)和《四川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川招委〔2004〕15号),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关于高考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所居住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

     4.高考报名时间、地点及其它:

    高考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3月21日至23日。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实行大学和中专兼报的办法。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等)在正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市、县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做好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落实审查责任,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对审查合格的考生,经县(市、区)招委批准后,发给准考证。

    报名时,考生须交验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要求认真填涂好各种表卡,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

    报考类别分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下同〕,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下同〕。

    考生的族别、年龄以居民身份证(未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县(市、区)招办利用OMR阅读考生填涂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卡》,套打出《四川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须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签字,对自己的基础信息予以确认。

    享受户口所在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2001年9月1日前有当地正式户籍。

    所有考生在高考前必须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二、关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非应届毕业考生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政考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考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由县(市、区)招委按省招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3〕12号)执行。

    军队、武警院校招生的军检和面试工作以及公安院校招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另文规定。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按学校要求执行。

    体检工作应在4月30日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州安排。体检时考生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由省招办在填志愿前通过《招生考试报》向考生公布。对体检结果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仍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

    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非招生机构组织复查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体检费与体检组织管理费标准,由各市、州招委制定,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市、州招委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体检工作质量。按照教育部规定,《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只作为高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录取时,高校只能按照《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其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的补充规定执行。

    高校依据《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对入学复查身体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关于填报升学志愿

    我省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分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共六个批次进行。司高考志愿按录取批次分两次填报。提前批和本科各批录取院校志愿在第一次填报,时间安排在高考之后、通知高考成绩之前;专科各批录取院校志愿和高中中专志愿在第二次填报,时间安排在通知考生成绩之后、7月5日前。预科志愿在同批填报。

    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志愿安排在第一次填报,其中职教师资班志愿填在本科第一批栏内,高职班志愿填在本科第二批栏内。

    提前录取院校含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公安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本科院校和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以《招生考试报》公布的院校、专业为准,下同)。各类院校可相互兼报。

    本科第一批为教育部直属高校、“211”工程建设院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属重点高校、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本科第三批为民办高校、普通高校的联办校和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本科第二批为除本科第一批和第三批之外的普通高校。

    专科第一批为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和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专科),专科第二批为高职学院、民办高校、普通高校的联办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和电大的普通高职(专科)。

    《四川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志愿卡》)由考生亲笔填涂,填好后不得改动。 《志愿卡》所填的院校及专业名称与编码必须准确一致。

    县(市、区)招办利用OMR阅读考生填涂的《志愿卡》,打印出《四川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以下简称《志愿表》)。考生须在《志愿表》上签字,以示确认负责。

    报考外语(理)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的院校或系(科)、专业;报考外语(文)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院校、专业;报考艺术和体育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同科类的普通高校。

    愿意服从学校专业调配的考生,应将该院校志愿的“调配”栏涂黑。专科层次不再设置院校调配志愿。愿意服从某个批次本科院校调配的考生,应将该批“所填志愿未被录取愿意调配”的相应栏涂黑。未涂的,录取时按不愿调配对待。

    报考定向就业招生学校且愿定向的考生,应将该院校的“定向”栏涂黑。未涂的,录取时按不愿定向对待。

    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就业。

    各级招办、各中学要切实加强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工作,积极鼓励考生报考国家急需人才的艰苦院校和专业。

    四、关于考试和评卷

    (一)考试

    高考试卷由省招办统一印制。

    考试由省统一组织,考点必须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招委批准。

    在启用之前的全国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材料;启用之前的全省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机密级材料。各乡及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保密要求保管、使用这些秘密材料。

    各市(州)、县(市、区)招办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市(州)招办必须在第一时间同时报告省招办和同级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强化考试管理,狠刹考试腐败歪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高考公平、公正。各市(州)、县(市、区)招委要切实按省招委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严格执行省招办制定的《考务工作细则》,积极推行市、州内县与县之间交叉巡考,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异地交叉监考。高考期间,市、州招委应向所辖县(市、区)派出巡视员。招委成员要分别深入各考点检查了解高考工作情况,确保高考万无一失。

    高考于6月7、8日举行。各科考试安排时间另文通知。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内容);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内容)。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各外语语种考试均含听力考试,听力部分满分为30分,其成绩计入该科总分。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考生可免听力考试,具体办法按省招办《转发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及做好我省2002年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工作的通知》(川招普[2002]20号)执行。

    语文、数学、外语考试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所有准备报考外语院校、系(科)、专业(含科技外语)的考生,除笔试外,还须参加口试。口试工作安排为在6月9、10日由县(市、区)招办组织进行。参加口试的考生应按县(市、区)招办的规定报名。

    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考生,成绩达到所报院校军检线的,参加由各市(州)招委、军分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和军检;报考公安院校,成绩达到所报院校公安面试线的,应参加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面试和体能测试。各院校军检线和公安面试线由省招办于6月29日公布,符合条件的考生按要求于7月1日至2日自行前往军检和面试(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报考国际关系学院和北京电子技术学院等有特殊要求的考生,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的具体办法由学校确定、公布。

    拟报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在体检时必须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化验检查;是否进行面试,由学校确定并在《招生考试报》公布专业介绍时一并公布。

    报考建筑院校、系(科)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是否组织徒手画测试及测试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评卷

    高考评卷由省招委统一组织。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评卷高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予以配合。评卷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确保评卷工作质量,按时完成评卷工作任务。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成绩由招生机构逐级通知到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对成绩有疑问需查分的考生,于7月5日前(含5日)到县(市、区)招办登记。查分结果由招办逐级通知考生本人。

    五、关于录取

    (一)录取组织与管理

    1.省招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与招生计划分别划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各高等学校进行。

    3.在川招生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全面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高等学校应增加必要的投入,充实、完善网上录取的软硬件设备。

    4.高等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学习形式,在川招生分专业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在报送在川分专业计划时一并将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相关的主要内容报达四川省招办由省招办汇总公布。

    5.普通高校招生继续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方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不应超过在川招生计划的120%,在川招生的院校在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时报送,未报送的按120%执行)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高等学校在录取过程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对省招办所投的电子档案,应全面择优,决定录取与否以及所录取的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学校对省招办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四川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在录取过程中,省招办应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6.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7.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我省在录取投档时实行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即第一、二志愿(含提前批、预科、中专等所有志愿)按志愿顺序投档,第三、四、五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在后续志愿投放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不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学校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8.本科第一批录取时,对第一志愿未上调档线、但分数又高于其第二志愿院校调档线一定分值的考生如果其第二志愿院校明'确表示愿意接收第二志愿高分考生,则将其第二志愿视为第一志愿,与该校第一志愿档案同时投放。愿意接收第二志愿高分考生的学校须在报送招生计划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明确其分数级差(须在40分以上,未明确的按40分执行)。

    9.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学校,若在省定批线上不能录取满额,经学校书面申请,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10.高等学校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名单须报我省招办,经核准并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学校据此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或招收少年班考生的高等学校,请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生源所在省招办报送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1.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1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3.高等学校应严格依据省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招办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4.按志愿录取的考试原则上不允许退档。

    (二)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单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二、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加5分,获全国一等奖者和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和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1)全国中学生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名称为: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2)全国中学生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4.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尤其是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在录取中给予一定的照顾:

    (1) 对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2) 对2004年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投档,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3)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投档,市(州)人民政府或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投档,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4)对其他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5.对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6.对烈士子女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7.对音乐、美术、书法、艺术表演有特殊才能的艺术尖子考生,经省统一考评,成绩达到优秀的加15分,良好的加10分,合格的加5分投档,供学校审录。此政策过渡一年。

    8.对第一志愿报考我省属师范院校或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的教师子女加5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9.对第一志愿报考我省属农、林院校的农、林类专业的考生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10.对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十项运动成绩达到三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加5分;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五项运动成绩达到三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上述第8、9、10项加分政策过渡一年后,2005年起取消。

    11.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对上述第10项所列十五项运动成绩达到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加2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12.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

    三州、七县、两区(见附件,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汉源、宝兴二县的彝、藏、羌族考生,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古蔺、叙永、琪县、屏山、兴文、筠连六县的苗、彝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上述汉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照顾政策过渡到2007年。

    13.对上述第12项所列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录。

    14.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降分照顾政策,除省属院校对三州、七县、两区的定向就业招生降分政策可与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累加外,其余均不累加,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六、关于定向就业招生

    (一)定向就业招生来源计划

    1.中央部门及外省属院校的定向就业招生,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招生计划。

    2.省属院校只对附件所列州、县的考生实行定向就业招生。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再下达到市、州。

    (二)定向就业招生办法

    1.省属院校定向就业招生:附件所列州、县报考省属院校定向就业招生的考生,若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批线下降20分;其档案在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后,赓即根据考生定向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

    2.其他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三)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录取。

    (四)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七、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招收民航飞行学员和空军飞行学员办法、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职教师资班和
高职班(单独考试部分)对口招生、保送生招生和藏文、彝文专业单独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八、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不再组织本科层次招生的补录;对我省属少数开学后新生报到率较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专科层次的民办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委同意,可由省招办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

    九、关于考生报考、新生入学费用、入学时间及入学复查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办应协助做好工作。

    十、学校应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二十天以后在省招办取回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学校要立即与省招办联系。

    十一、加强领导,依法治招,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建设,更好地发挥招办的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作用。各级招办要注意稳定骨干,配备熟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以适应招生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保证招生工作万无一失。

    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方招生机构做好招生工作。

    招生宣传工作要广开渠道,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加强舆论监督,为招生改革和招生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在招生宣传工作中,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从稳定大局的需要出发,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把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入,做细致,做出成效。

    十二、狠刹考试腐败歪风,严肃招生考试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保证公平、公正考风考纪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教育考试的威信和质量,直接影响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直接影响考生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统一招生考试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它作为关系到建立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作为反腐倡廉、纠正不正之风的大事来抓。严格规章制度,严肃考风考纪,严厉处理舞弊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考务管理,加强对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阅读和了解国家教育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守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招生考试中衔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使本地区考风考纪得到明显好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依法治招、从严治招的意识,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中,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制约评估制;要十分重视信访纪检工作,设立监督举报录音电话;要进一步健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有效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领导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在招生考试的全过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


                      四川省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中国高校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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