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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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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日
浙江招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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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浙江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保证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院校)录取新生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院校必须按国家和省计划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中央部门所属的院校和跨省招生的地方院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由省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省招办不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第五条 院校录取新生要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肃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普通高校招生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所封闭式管理。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各录取场所要做好“非典”防治工作,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录取期间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录取新生工作,总体部署、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工作。领导小组设下列机构:
(一)纪检监察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招生院校和省招办工作人员对教育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受理举报及有关来信来访来电;调查和处理违纪、违章的人和事。
(二)信息及技术组
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畅通和安全、技术管理和运行维护;录取数据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按规定的原则投档、数据预测、统计材料和新生录取名册的打印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录取检查组
负责省招办与招生院校之间录取工作的联络,对院校退档、预录考生进行审核检查;按招生政策规定及时与有关院校沟通,解决院校录取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录取工作情况,确认各院校最终预录取名单。
(四)计划及宣传组
负责各院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和审核工作;负责在录取名册上盖章及整个录取过程的宣传报道;负责录取情况的咨询、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
(五)行政秘书组
负责录取现场工作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会议接待安排、有关材料发放等文书工作;负责院校委托代招录取工作;负责考生纸质档案管理的协调工作,寄发录取考生的档案及录取名册。
(六)总务组
负责录取现场办公用房安排、收费和财产管理;负责人员接送和用车;协调安排录取人员住宿、伙食等生活问题。
第八条 各院校必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由招办和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在录取前研究确定本校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录取中政策性较强的特殊问题须经院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各院校上报省招办的报告均应加盖学校公章。
第九条 各院校要建立相应的录取工作机构,安排好录取工作场地和设备,配备工作人员,指派专职的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计算机网上录取操作,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在录取期间应有专人值班,并配备传真机等通讯工具,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体制和办法
第十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具体职责是:
(一)院校工作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的招生政策,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根据省招办提供的分数线情况,在不超过招生计划1.2倍的范围内,确定本校的调档比例。
3.遵守各批次录取时间,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经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确定考生是否被录取及所录专业。完成本校在浙江省的招生计划。
4.对省招办提出的复议要求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解决,均应经院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5.按规定缴费,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6.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解释考生询问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二)省招办工作职责
1.提出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建议,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执行招生录取政策,规范录取规则并组织实施。
3.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时提供给各院校审录。
4.监督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情况。审核录取考生名单。
5.邮寄已录取考生名册,根据招生院校的要求,邮寄录取考生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总数划定。
第十二条 录取新生共分六批进行:
提前批:军事(国防生)、公安、航海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浙江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杭州商学院人武分院、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部分专业在该批同时进行。
第一批:全国重点大学、进入“211 工程”建设的大学和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院校的本科专业。
第二批:一般普通院校的本科专业。
第三批:以民办机制运作的本科专业。
第四批: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专业和本科院校的高职专业。
第五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电大普通班、民办高校专科专业。
走读生计划的录取与该校同层次计划同批次进行。
第十三条 每批投档分三轮。第一轮按考生第一志愿、第二轮按考生第二志愿、第三轮按考生参考志愿进行投档。
对生源充足的院校,原则上不能申请调阅下一轮志愿考生档案。没有志愿的考生不予投档。
第十四条 投档原则
凡统考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以下办法投档:
(一)第一轮、第二轮投档,依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即志愿优先的原则),按学校申请的投档比例向学校投档。
(二)第三轮依据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其参考志愿顺序(即分数优先的原则),以学校缺额计划的100%投档。
(三)各轮投档,遇考生总分相同全投。每轮投档后,视生源情况进行补投,如学校对个别专业有明确要求,可与录检组联系,根据学校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含服从专业志愿)。
(四)经三轮投档生源还不足时,按政策规定进行降分投档,至在杭院校最低控制线为第一段,至第四批分数线为第二段,五分一档,段尾小于十分为一档。按志愿以学校缺额计划的100%投档;第五批十分一档,按志愿以学校缺额计划的100%投档。第三、五批降分投档学校退档后,不再补投。
(五)经降分投档后仍生源不足,省招办将组织线上未录取考生补报志愿。为保证补报志愿工作顺利进行,在每批最后一轮退档录检结束时尚未退档的考生,均视为已被院校录取,不再办理退档手续。
(六)补报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投档,以学校缺额计划的100%投档。
第十五条 有自主招生计划的院校应按本校在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条件,提出拟录取考生名单,省招办按名单向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院校审核录取,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
第十六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须先参加艺术类、体育类录取,未被录取者,再参加文科或理科类录取。
第四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准备工作
(一)省招办准备工作
1.向院校发送有关录取工作的文件;
2.网上录取的网络管理及系统软件、硬件准备;
3.向院校发布各校的招生计划情况;
4.落实录取新生工作机构;
5.及时把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安排、通讯联络方法等信息,提供给各院校。
(二)院校准备工作
1.建立录取组织机构;
2.了解熟悉我省的录取新生工作程序;
3.准备网上录取所需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及入网系统;
4.核对本校在我省招生计划情况;
5.按规定提出调阅电子档案比例。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一步:院校登陆招生网站。
招生院校接受省招办提供的用户名、初始密码、所属录检员和联系方式,通过浙江省招生办公室网页(网页地址:http://www.zjzs.net )了解录取工作日程安排、院校招生计划,下载《录取工作手册》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第二步:查询计划、调整计划。
院校工作人员上机,根据省招办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招生服务器,查阅本校招生计划情况。院校如需追加计划,必须在相应批次的第二轮投档前完成。
如计划有误或需调整计划,应与计划管理及宣传组联系,院校填写《招生计划调整申请表》传真给计划管理及宣传组,经审批后,交计划管理及宣传组、录检组、信息及技术管理组各一份。
第三步: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院校应在规定时间,按省招办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陆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对不按规定接收考生电子档案的院校,由省招办按该院校招生计划的100%留档,在相应批次结束时所留档考生视为已录取。
第四步:阅档。
院校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审阅。集体研究确定录、退考生名单,并及时上载。学校如需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应及时与计划及宣传组联系,办理手续。有关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及录取、退档等问题,及时与录检组联系。任何院校在超过阅档时间后不得滞留考生电子档案。
第五步:退档。
1.退档应在阅档时间段内完成。
2.院校审阅考生档案后,确定退档考生名单,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与院校取得联系提出复议要求,院校应认真对待省招办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复议结果传真给录检员。
3.对超时不退档的院校,省招办将在有关工作界面上予以通报。各批次、各轮详细投退档工作时间见附件。
4.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的院校,如生源超计划,省招办将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自动办理退档手续;如生源不超计划,则不予退档,因此而产生的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第六步:录取。
学校预录取数与招生计划数相符后,可将预录取考生通过录取系统上载,录检员审核确认后,打印录取名册(一式二份),由计划管理及宣传组盖章后交行政秘书组。省招办收到院校汇款凭证(传真件)后,由行政秘书组将录取新生名册寄送院校。院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纸质档案由院校提出处理要求,省招办协助办理。
第五章 录取经费、代办费用
第十九条 录取经费
(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2)160号文件规定,各招生院校在录取时按实际录取人数向我办交纳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40元/生。各招生学校在录取时通过银行转帐或汇票将录取费汇入浙江省招办财政专户(结帐时请随带汇款凭证复印件)。
收款单位: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银行帐号:1202026209008933814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汇款用途注明“2003年高校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
(二)委托我办代办录取的院校,除缴纳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外,另付代办录取费用50元/生(含邮寄、通讯费)。委托我办代寄新生档案材料及新生名册的,按邮局资费标准10元/份收取。代办录取和代寄材料费用,招生院校请在录取前通过银行将费用汇入浙江省招办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银行帐号:1202026209008805562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汇款用途注明“2003年高校招生代办费用”。
我办将根据汇款凭证寄送新生录取名册。
第六章 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录取新生中实行下列加分投档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2001年或2002年度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下列竞赛并获一等奖的考生:
(1)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浙江赛区);
(3)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赛区);
(4)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5)浙江省(含全国)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
(6)浙江省亿利达青少年发明奖;
(7)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奖);
(8)浙江省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个人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 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 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体育类考生在体育类专业时不享受此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同一考生若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分数较高的一项进行加分投档。
第二十一条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定向就业专业和第一志愿报考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艰苦专业的考生,在该类专业生源不足时,可以在同批次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提供档案。
第二十三条 监狱管理专业可规定适当比例,分别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定向招生。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按规定的定向范围、比例和录取标准做好定向就业招生工作,严禁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学生收取或变相转嫁规定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民办、高职及走读生招生,在生源不足情况下可以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适当降分,但不得低于下一批次的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 对空军飞行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适当降分,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
第二十七条 对肢体残疾的考生,录取中应与其它考生一视同仁,不能因残疾退档。如出现疑难问题,由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院校研究决定。没有特殊规定的学校(专业)不能限制录取女生。
第七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录取工作中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不得违背招生原则和政策录取不合格考生,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招生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
(二)招办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学校的正常录取工作。
(三)招办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坚持原则,为院校录取新生做好服务工作。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找考生面试,不得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强对录取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
(一)监督各院校和省招办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二)检查各院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三)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四)检查各院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五)检查院校退档及省招办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和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艺术院校、体育院校、三校生高职院校等录取工作,按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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