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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
2003年12月4日 教育部
为适应社会进步和高等艺术教育的发展,保证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规范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考生专业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要尽可能利用数码相机等信息采集设备,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加强对考生专业考试的资格审查及身份确认工作。
3、考生文化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其户口所在地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确定。
二、招生简章
4、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评分办法、录取规则(包括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的要求以及数学成绩计入总分的比例系数)等。各校的招生简章应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供。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分别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考试
5、专业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单独或联合组织实施。招生院校要组织专家或通过建立试题库进行专业考试命题,并按照有关保密要求进行试卷印制和保管。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对主观题目须有两人以上阅评。对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项目)须组成专家小组进行测评。专业考试的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确定。
6、跨省(区、市)组织专业考试的院校应向有关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由省级招办统一安排考点,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相关省级招办协商解决。
7、所有招生院校的专业考试均须接受考点所在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
8、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本地区考生报考本省(区、市)所属高校艺术类专业组织进行联合或统一专业课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和保管、评卷、面试及专业考试分数线的划定等按本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9、各招生院校的专业课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专业考试合格人数应控制在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3-5倍之内。招生院校须于4月15日之前,将通过本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和考试成绩等报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同时将专业考试合格证寄送(发)考生本人。
10、考生文化考试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四、填报志愿
11、考生填报的学校(专业)志愿以其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填报的志愿表为准。
12、报考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院校(专业)。
五、录取
13、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专科(高职)专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有关省级招办备案。
14、其他院校艺术专业招生及独立设置的专科艺术院校招生,考生文化成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各省(区、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专科(高职)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一般本科、专科(高职)院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
15、专业考试合格且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的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于6月30日前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于7月10日前将拟录取结果告知有关省级招办。各招生院校不得以非第一志愿为由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合格考生。
16、艺术院校(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应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
17、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天津音乐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内蒙古大学(艺术系)可继续招收免试生。
(1)中等艺术学校(附中)推荐免试生仅限于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毕业生,推荐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推荐人选要根据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和专业水平确定,并进行公示。
(2)具有推荐免试资格考生的报名按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规定的办法执行。
(3)有关招生院校须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家组对拟推荐免试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组织专业考核和文化测试,合格后经校长核准方可录取。
(4)招收免试生的比例控制在招生院校(专业)年度招生总计划的10%以内。
(5)有关招生院校须于3月20日前将拟录取的免试生名单书面通知考生户口所在省级招办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高校学生司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www.chsi.com.cn)上对考生名单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录取。
18、各省级招办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此前所发有关艺术专业招生文件停止执行。
附:教育部确立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名单
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吉林艺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云南艺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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