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残疾人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暂行)
http://www.huaue.com  2015年5月27日  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等,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的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等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我省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管理工作,地市及省直管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有关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工作,除依本细则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提供现行盲文试卷。
  
  (二)提供大字号试卷。
  
  (三)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四)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五)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六)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七)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八)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九)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
  
  (十三)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高考,必须参加高考统一报名。
  
  第七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须在报名手续完成后一周内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以及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地市及省直管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组织由有关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报送省考试院。
  
  (三)省考试院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送单位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考试机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决定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
  
  第八条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省教育厅的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
  
  第九条 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第十条 涉及制作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特殊制卷的,由考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省考试院报请教育部考试中心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省考试院应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有关考点。考点及其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省考试院确定的合理便利组织实施考试,考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及最早交卷离场时间,与考点管理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省考试院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盲文试卷的,省考试院组织具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较高且熟悉学科内容的专业人员(每科目不少于2人),将盲文答卷翻译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验确认翻译无误后,交由各科评卷组进行单独评阅。盲文答卷的翻译工作应在评卷场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地市及省直管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在已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制定具有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 在组织残疾人参加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第十六条 地市及省直管县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年起在高考中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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