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贫困生四种途径可获资助
http://www.huaue.com  2014年8月26日  来源:贵州商报

  贵州省明确要求高校从每年学费中提取10%作为专项经费
  
  贫困生四种途径可获资助
  
  省教育厅与我省多部门联合制定了针对本专科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该管理办法明确高校应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这一项经费是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符合要求的学生有4种途径获得这些资助。
  
  学校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
  
  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建立学校奖学金,以表彰、奖励本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学校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奖励比例、评审条件等由各普通高等学校自行确定。普通高等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勤工助学: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学生
  
  勤工助学是指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省教育厅要求学校从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作勤工助学经费,以保证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学校可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以及临时岗位,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会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到学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勤工助学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原则上按月进行发放。
  
  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
  
  此外,学生在校期间因生病、事故原因等给学习、生活带来困难的,学校可给予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以帮助学生顺利渡过临时性难关。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条件、补助标准、评审办法等由学校自行确定。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如果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突发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校应给予这类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此项补助由学生向学校申请。学校通过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发放特殊困难补助。补助的标准、条件等由学校自行确定。
  
  学费减免:优先考虑孤残学生和烈士子女
  
  我省还要求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实行学费减免,以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学费减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实行学费减免的对象、额度及申请条件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资助政策。学校必须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并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提而不用。
  
  作者: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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