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http://www.huaue.com  2023年6月21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赣教师字〔2023〕1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党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属师范大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进一步加强省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促进高校招生培养与市、县(区)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经征求各方面意见,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对2019年印发的《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赣教发〔2019〕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日


  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建立健全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在总结江西师范大学试行本科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省政府在江西师范大学等省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省财政在其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偿在校四年所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培养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以高考报名系统中考生户籍信息为准)的普通高考考生。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省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每年12月底前向各设区市教育局下达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指导计划。各设区市教育局将省教育厅下达的指导计划分解到市直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于次年1月底前制定分专业招生需求(见附表1),征求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交设区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汇总审核各设区市上报的招生需求后,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向各设区市教育局和有关省属师范大学反馈下达。各高校具体招生名额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

  第五条 省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原则上实行提前批次录取,考生按各省属师范大学公布的招生简章填报高考志愿。在填报志愿时,考生可填报定向任一设区市就业的专业志愿,不受户籍限制。省属师范大学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分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录取;确需调整招生计划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各地、有关省属师范大学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省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录取名单报送至省教育厅,并根据录取名单分设区市向各设区市教育局邮寄加盖学校公章的《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省教育厅汇总各校公费师范生录取名单(含户籍、高考成绩等信息),于每年8月初向各设区市教育局反馈。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反馈名单和当年各市直学校、县(市、区)招生需求,于每年8月中旬,统筹组织考生与相关市、县(市、区)教育局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签订协议书时,原则上按高考成绩的位次高低顺序从高到低由考生选择签约市、县(市、区),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制定。被录取后拒不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高招录取资格,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七条 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调整后所造成的缺额,由所在学校从入学2年内的非公费师范生中选拔补充,具体办法由所在学校制定。公费师范生在征得签约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公费师范生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第三章 履约任教

  第八条 如期毕业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一律按入学前签订的《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就业,履约任教期限为6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服务期内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对毕业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申请到配偶户籍(非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办中小学校任教的,由本人填写跨地区就业申请表(见附表2),经签约地、接收地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同意,应届毕业时可跨地区就业。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实习表现等,制定公费师范生毕业后的选岗考试考核办法,于每年7月底前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跨地区就业条件、选择自主择业的公费师范毕业生,须在毕业离校后填写解约申请表(见附表3),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应届毕业生违约金收取标准为四年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50%;到岗任教服务不满6年的,违约金收取计算办法为:四年学费和住宿费总额×(未服务年限/6年)×150%。

  第十一条  违约金由省教育厅负责收缴,纳入非税收入范围,及时缴入省级国库。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公费师范毕业生履约任教情况。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签约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签约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应届毕业时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在毕业前及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经任教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同一县域内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为规范公费师范生跨地区和解约办理,省教育厅每年5—7月的15—20日(遇节假日顺延)受理跨地区就业和解约申请(窗口设在江西省政务服务中心),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协议服务期内的公费师范生申请解约,须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任教学校提出申请,任教至该学期结束之后方可离职。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在毕业后可按国家有关政策攻读在职教育硕士,任教学校和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支持。各地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本地各类教师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十六条 各地要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原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镇工作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省属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省属师范大学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动态调整、周转使用”事业编制的有关要求,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履约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毕业生选岗考试考核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各地、省属师范大学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遴选一批县(市、区)建设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公费师范生主要到实验区中小学进行教育实习。推进省属师范大学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省属师范大学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公费师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把师范生公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采取公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本科层次的初中和小学教师,具体办法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录取并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公费师范生。2022年以前录取并签订协议的,依照原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需求汇总表.doc点击查看

  2.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跨地区就业申请表.doc点击查看

  3. 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解约申请表.doc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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