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http://www.huaue.com  2022年10月15日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要求,加强我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称“联培基地”)是高校联合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下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高校与合作单位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 加强联培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研究生教育理念转变、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强化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是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称“省级联培基地”)的规划布局、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立项建设、监督考核等;高校与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省级联培基地建设和研究生联合培养任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立项程序

  第四条 高校的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与合作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基础,并已有实质性科研合作或已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二)健全的联培基地动态管理和准入退出机制;

  (三)完备的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培训考核、准入退出机制;

  (四)完善的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明确的培养考核要求,能够对研究生在联培基地期间进行培养过程监督。

  第五条 合作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明确的合作计划,已联合承担过科研项目,或已有显著的合作成果,或已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

  (二)高水平的研究实践平台,满足研究生开展创新实践、技术研发、社会调查、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等需求;

  (三)充足的校外导师队伍,能够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四)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研究生在联培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思政教育和安全教育,能够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保障条件等。

  第六条 省教育厅按年度组织省级联培基地立项建设工作,由高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联合申报,省教育厅择优立项建设。立项建设期为3年。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

  (一)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联培基地申报、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健全校外导师选聘机制;定期组织校内外导师进行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合作单位参与招生复试、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合作机制,定期组织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到联培基地开展专业实践。

  (三)建立校内导师和参与联培基地管理的教师主持或参与合作单位课题申报、项目研发等机制,将教学案例编写、行业产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等纳入教师考核和评聘体系,并根据校内导师和参与联培基地管理的教师在联培基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认定。

  第八条 合作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联培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供保障研究生学习、生活、研究、工作的环境及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等必要条件;鼓励对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给予一定补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定、实践课程开设、精品教材编写、教学案例开发和培养质量评价等工作;指导研究生制订在联培基地期间的研究计划、开展课题研究,保障研究生专业实践与本学科专业的一致性;强化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监督考核。

  (三)为在联培基地学习期间的研究生发放一定额度的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研究生开展思政、安全教育;将研究生党员编入联培基地相应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相关科研项目,支持校内外导师协同创新。

  第九条 对省级联培基地科研项目的申请、研发成果的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属等,合作双方应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积极营造高校、合作单位及师生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条 考核验收分为期满考核和周期性考核。省级联培基地建设期满,高校应主动申请期满考核。期满考核通过的,纳入省级联培基地库管理。对纳入基地库管理的基地,省教育厅每3年组织一次周期性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保障条件、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培养质量与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结果、产教融合效能评价、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创新举措和成效等方面。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基地上一年度基本数据(经济数据采用上年度年终结算数据)。省教育厅对省级联培基地相关数据进行抽查,并对非涉密主要数据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年报数据将用于对联培基地的动态监测,并作为期满考核、周期性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连续2年未按时报送的予以撤销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建设。

  第十二条 期满考核、周期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合格等次的,省教育厅予以发文公布,并授牌建设;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未申请验收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省级联培基地资格,并视情况追回资助经费,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建设。

  (一)合格等次条件:

  1.研究生学习、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基本到位,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且每年按时上报基本数据;

  2.按规、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在联培基地期间的生活补贴,并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经费来源稳定,双方产学研合作紧密,联合承担或开展一定数量的科研课题或项目研究,成效良好;

  4.对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成效好,联合培养研究生质量高;

  5.能够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二)优秀等次条件:

  1.研究生学习、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到位,管理制度健全,且每年按时上报基本数据。

  2.按规、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在联培基地期间的生活补贴,并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合作双方形成稳定和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合作课题项目经费充足,在联合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4.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项目、论文、专利、标准、案例、政策建议等成果数量及水平突出。在1个建设周期内至少获得3项与联培基地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成果奖励,或成果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5.近3年在联培基地培养半年以上的研究生人数达20人/年以上,且就业质量高。

  6.出色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称“省级示范联培基地”)。

  1.五年内,期满考核或周期性考核曾获评优秀等次;

  2.建立校企研发中心等平台,并形成稳定和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合作课题和项目经费充足,在联合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产出高质量的产学研合作成果;

  3.形成特色鲜明的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探索“专业学位+能力拓展”育人模式,人才培养成效显著,职业岗位锻炼效果明显,就业竞争优势突出。

  第十四条 根据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研字〔200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鲁学位〔2016〕6号)立项建设的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须按本办法申请期满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省级联培基地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20〕1号)立项建设的“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通过期满考核的,获得“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授牌;未通过的,降低建设等次或撤销资格。所有未经授牌建设的,一律不得自行制作、悬挂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相关字样的铭牌。

  第五章 保障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示范、优秀、合格等次的省级联培基地,分别授牌“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优秀基地”“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将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成效纳入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在高校招生指标和教育资源分配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视情况对“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优秀基地”给予经费支持;面向“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优秀基地”,设立“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人才培养项目”,由高校和合作单位联合申报,获批后予以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已入选国家和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具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基地等研发平台的合作单位与高校共建省级联培基地。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建立开放式联培基地,带动中小企业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鼓励高校与行业企业探索建立产教融合育人联盟,共同申报“国家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9日。原《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鲁教研字〔2008〕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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