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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
| http://www.huaue.com 2013年5月23日 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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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普通高中: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试点高中国际课程”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际课程经验,深化高中课程改革,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一、目的意义
通过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完善本市普通高中课程体系,增强普通高中课程的现代性、丰富性、多样性,探索本市普通高中引进和融合国外先进课程资源的方法和途径,着力培养一支研究国际课程的专家队伍、管理和实施国际课程的校长和教师队伍,为培养具备国际交流、理解、合作、竞争能力的人才奠定基础。
二、适用范围
试点工作引进的“国际课程”是指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设置的国民教育体系高中阶段或大学预科(先修)课程,不含语言类课程。
开展试点工作的学校须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
三、试点类别
1.选择部分国际课程科目在拓展型、研究型课程中试用。试用的课程方案及教材须经审查,参与的学生为学校正式在校生,不得另行招生。所需成本纳入学校办学经费的成本核算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2.开展中外融合课程试点。中外融合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及其教材须经审查,其中国家课程中的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四门课程应为必修课程。学生须单独编班(以下简称“国际课程班”)。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向国际课程班学生另行收费。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学费,按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试点要求
1.各区县教育局要对区域内开设国际课程的高中进行合理布局,在试点阶段要合理控制参与试点学校的数量和规模,选择管理和教学力量较强、改革基础较好的学校进行试点。
2.各试点学校是国际课程项目的管理主体,必须直接承担国际课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不得以出租、出借校舍或以提供冠名、收取管理费等方式与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国际课程合作。
3.承担国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境外教师须符合相关规定。
4.学校开设国际课程班的财务活动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5.引进课程的基本要求应与本市普通高中生教育教学要求相当,课程内容中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课程科目和相应课时设置合理。开展中外融合课程试点的学校,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四门课程符合国家课程方案的要求。
6.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学生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并达到相应的录取线方可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部分计划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学生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或其他测试并达到相应的录取线方可录取。
国际课程班学生学籍纳入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学生按照课程方案经过完整的高中学习经历达到相关课程学习的要求,并通过本市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达到合格水平者,颁发本市普通高中毕业文凭(加注“国际课程班”)。
五、管理职能
1.市教委组建“上海市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项目推进小组”(以下简称“项目推进小组”),项目推进小组负责试点项目的规划制定、立项评审、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小组下设“上海市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试点引进的国际课程(含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及其教材)由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上海市基础教育国际课程比较研究所进行审查。
2.开展试点工作的学校须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向项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教育局要结合区域实际,按照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评审和管理要求(见附件),对申报立项的试点学校进行严格把关,指导本区县普通高中开展国际课程的试点工作。
六、监督机制
项目推进小组建立试点工作监督机制,每年组织对学校国际课程实施情况进行年检,及时了解试点过程中的情况及问题。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评审和管理要求
2.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立项申请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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